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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双方都同意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后,买方则需要履行责任到银行开付信用证,银行在办理信用证的整个业务流程中扮演“中间人”的重要角色,需要遵守“单单一致、单证一致”的基本原则。受申请人委托,办理信用证并支付货款的银行称为开证行,通知受益人领取信用证的银行称为通知行。除此之外,还有议付行、付款行、保兑行、承兑行和偿付行,下面就为大家介绍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时扮演的主要角色。1.通知行(Advising Bank)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,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给卖方的银行,一般为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代理行。通知行需要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,及时将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发给卖方,若后续发现信用证存在错误,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2.议付行(Negotiation Bank)议付行是开证行授权买入卖方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汇票、单据的银行,开证行一旦指定某银行作为议付行,则其他银行不得办理该项议付业务。若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,非指定银行也可以作为议付行。3.付款行(Paying Bank)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,一般为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,也可以是开证行委托的其他银行。在办理具体业务时,若委托的其他银行拒绝付款,卖方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。4.偿付行(Reimbursing Bank)偿付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,代替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银行。当信用证中规定的付款货币既不是出口国货币,也不是进口国货币时,就需要偿付行代为付款。偿付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垫款的银行,凭议付行证明单证相符的索汇证明书付款。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发现问题,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货款,偿付行没有审单的义务,因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需要注意的是,设立在不同国家的银行与支行,在实际外贸交易中也会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独立银行。因此,买方所在国的开证行与设在卖方所在国的支行为不同主体的银行,办理具体业务时,应以具体银行的规章制度为执行标准。